【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治病不察新久之律18】
(律一條 發明《內經》六條)
凡治病,不辨新病邪實,久病正虛,緩急先後失序而實實虛虛,醫之罪也。
征其脈小,色不奪者,新病也。
氣乏而神猶強也。
征其脈不奪,其色奪者,此久病也。
神雖持,而邪則凌正也。
征其脈與五色俱奪者,此久病也。
神與氣俱衰也。
征其脈與五色俱不奪者,新病也。
神與氣俱強也。
新病可急治,久病宜緩調。
五臟已敗,其色必夭,夭必死矣。
色者神之旗,藏者神之舍,神去則藏敗,藏敗則色見夭惡。
故病久則傳化,上下不並,良醫弗為。
病之深久者,變化相傳,上下氣不交通,雖醫良法妙,亦何以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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