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自由心證】
自由心證者,乃法院於判斷事實之真偽時,對於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如何取捨,一依法院之主觀信念而為決定,賦予法院自由權之謂。
此與法定證據之關於證據適格及證據力,由法律一一加以規定,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,必須依其規定(例如民事訴法二一九條),不得自由判斷者異。
民事訴訟法二二二條規定:「法院為判決時,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,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。」
換言之,法院對於當事人所提之證據是否適格,及其證據力強弱如何,有自由取捨選擇之權。
但此所謂「自由」,係指法院得本其自由意志之意,絕非可恣意調查或取捨證據。
故法院於適用自由心證時,須斟酌全辯論之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。
所謂全辯論意旨,凡當事人所為言詞辯論之經過及內容皆屬之。
因此,當事人陳述之方法及態度,辯論之是否一貫等,均為辯論意旨而形成裁判資料。
所謂調查證據之結果,凡所有由調查證據之實施所生之一切結果皆屬之。
不僅證人之陳述,即其陳述時之態度,亦得為調查證據之結果。
故推事在未獲得完全正確之心證以前,不得拒絕調查證據。
推事個人之私知(PrivatesWissen)不得作為證據資料。
自由心證之判斷,須合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,否則即屬違法。
(陳計男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17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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