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海洋●治外法權】
治外法權(Extraterritoriality),乃是國際公法之一名詞。
謂國家對某些外國人民,依國際習慣法或條約之規定,不行使管轄權而免除之。
享有此項權利之人,即使實際上處於他國管轄範圍之內,仍然受其本國法律之管轄。
一般適用對象包括外國元首、外交代表和領事人員,以及國際組織及其職員;
而豁免範圍則視其身分涵括刑事或民事管轄權,同時適用對象之財產與宅邸亦不得任意侵犯,通常尚可享受免稅的待遇,對於更為詳細之規定,可以參考西元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(ViennaConventiononDiplomaticRelations)。
此外,外國政府所擁有之公船,以及外國駐軍所得享有之排他管轄權,亦同屬於治外法權之範圍。
以上所述之治外法權,均係基於平等互惠之立場。
然而自十九世紀以來,西方帝國主義國家在亞洲例如日本、中國與泰國等地,根據不平等條約取得單方面的治外法權,引用為胡作非為的護身符,嚴重的影響該等國家之自主權。
所幸此種不平等特權終於在一九四六年,繼法國最後宣布廢除與中國之不平等條約後,宣告絕跡,亦洗刷了治外法權被濫用的醜名。
(林嘉康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24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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