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檢索抗辯權】
檢索抗辯權,又稱為先訴抗辯權,乃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,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之權利。
檢索抗辯權,是保證人之防禦性的權利,是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,而無效果前,得拒絕清償的權利。
所謂強制執行而無效果,包括執行結果不能清償債務,或不足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。
例如拍賣主債務人財產之結果無人應買,或拍賣之所得僅能清償一部分。
債權人在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如向保證人請求,保證人得主張檢索抗辯權,而一般稱為先訴抗辯權,所謂先訴者,就是債權人應先對主債務人起訴,並強制執行之謂;
這也是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質之應有的結果。
檢索抗辯權,得於審判上或審判外行使之,其性質屬於一種延期性的抗辯,僅能暫時拒絕清憤,並不能否認債權人之權利。
一旦債權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,而無效果後,保證入即不得再主張檢索抗辯權。
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保證人即不得主張檢索抗辯權:一、保證人拋棄此項權利者;
二、保證契約成立後,主債務人之住所、營業所或居所變更,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;
三、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;
四、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。
(劉興善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59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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