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軍事●戰地交通】
所有鐵路、公路、港務、水運、航空、電訊、郵政、氣象等均屬交通範圍。
戰地交通,實為戰地重建復興之命脈。
一、接管:依統一接管之原則,凡非軍事性質者,均由戰地政務單位接管,其原交通從業員工,在接管單位督導下,保全原有設施、物資及器材,依照新頒管制規定,繼續執行過渡期間作業功能。
二、搶修:應本統一指揮、全面規畫之原則,由戰區師級以上單位組織指揮機構,負責搶修計畫之擬訂,作業之管制協調,並發動編組各業技術搶修隊。
所需勞力物力,就地徵調,必要時配合「以工代賑」政策實施搶修。
搶修之程序,以軍需急用及損毀輕者先修。
三、防護:交通路線,須規定重點,畫分線區,建立分線、分區、分點之防護責任制,由交通警察與民眾自衛部隊負責監護,警備部隊擔任重點支援。
戰地港口及民航機場之防護,由軍事部隊負責,地方政府協助之。
四、經營:凡與國防有關及具有獨占性之交通,應畫歸公營,其餘視需要逐漸開放民營或聯營。
在交通不便或動力交通工具缺乏地區,需辦理驛運,以濟軍運之不足。
此外,戰時所有交通工具與要道之使用,以軍需急用者優先。
(雷一鳴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64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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