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商學●印花稅】 印花稅,係對特種憑證貼用政府特製的印花稅票所課征的一種租稅。
早在西元一六二四年即行於荷蘭,而後各國陸續仿效。
我國印花稅倡議於清末,實行於民國二年,歷經多次修訂,現行印花稅法第一條:「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,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,或在國外書立而在國內使用者,均應於開始使用時,由使用人依本法納印花稅。」
可知印花稅包括下列意義:一、印花稅以憑證為課征對象,二、課稅憑證以稅法規定者為限,三、印花稅課之於憑證在國內開始使用之時,四、印花稅之完納以貼用政府特製的稅票並經註銷為要件。
印花稅的課稅原則有:一、不強迫書立憑證,二、不以收益或盈餘為課征標準,三、課稅憑證以其內容性質為標準,四、同一行為產生兩種憑證可以分別課稅而不視為重複,五、納稅時間限於憑證交付或使用之前,六、印花稅既經繳納即不退還,七、違章處罰不以故意與否為標準。
印花稅優劣互見,優點有:一、征收簡便;
二、適應財政需要;
三、人民不感稅負痛苦。
缺點有:一、不以納稅人負擔能力為標準;
二、一物流通次數愈多,稅負愈重,易造成重複課稅;
三、倘課稅物品必需品多於奢侈品,則貧者稅負重於富者,有失公允;
四、稅率釐訂不易有確切之標準;
五、易於逃漏;
六、憑證繁多難於辨認,易滋困擾。
(黃建森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1858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