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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〔獎勵中等學校教員休假進修辦法〕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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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2-11-23 05:34:33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
〔獎勵中等學校教員休假進修辦法〕

 

【辭書名稱】教育大辭書

 

〔獎勵中等學校教員休假進修辦法〕是國民政府教育部為獎勵中學教員進修,於民國三十一年(1942)十一月十七日頒發的法令。

 

全文共十一條,主要內容有:1.休假進修之教員,以在一校連續服務滿九年並合乎下列各項條件者為限:(1)曾受檢定合格者;

 

(2)服務於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學校者;

 

(3)係專任者;

 

(4)曾被教育部或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視導人員認為成績優良者;

 

(5)品格健全並無不良嗜好者。

 

2.符合條件的中學教員應填寫休假進修申請表,由所在學校呈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,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造冊,連同申請表證呈教育部審查。

 

3.休假進修期限為一年,仍支原薪及各項補助或津貼,教育部還給予甲、乙兩種獎金,其數目和每年的名額另外規定。

 

4.中學教員休假進修分為研究和考察兩種,以與所任教課或職務有關者為限。

 

研究和考察地點得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或教育部指定,必要時酌情補助旅費。

 

5.休假進修的教員應就志願或指定的研究考察事項擬寫計畫書,呈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轉呈教育部備查。

 

6.休假進修的教員應於每半年及進修完畢時,分別將研究或考察情形及結果寫成書面報告,呈交主管教育行關轉呈教育部備查,教育部給予的獎金分兩期核發,如中途停止進修或轉任其他職務者應予停發。

 

7.休假進修的教員進修期滿仍回原校服務,非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轉往其他學校服務。

 

8.對休假進修教師的獎勵,除依文中的辦法規定外,仍得享受其他優待及獎勵。

 

 

轉自:http://edic.nict.gov.tw/cgi-bin/tudic/gsweb.cgi?o=ddictionar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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