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政治●副署】 英國為內閣制度的創始者,其負責制度亦較為健全。
一、負責的意義及負責者的範圍:英國內閣負責的方法,重在副署制度(Counter-signature)。
所謂副署,是副署者自己表示同意之行為,因而副署並非代替他人之行為,亦非代替他人而負責,乃自己同意之行為,即對於自己的行為而負其責任。
因之,凡有副署行為者,必須負責。
依英國憲法,國王君臨而不統治,一切行為,至少須有國務員一人副署,力能生效,則每一國務員,關於主管事項,均須副署。
據此,在英國內閣制下,所謂內閣負責,並不以閣員為限,凡末入閣的一般國務員,均包括在內。
二、負責的對象與管轄:國務員在名義上對國會負責,其所負責任,可分為兩種:一為法律責任,即違犯法律時應負的責任,國會對之可行使彈劾權;
另一為政治責任,即違反民意時應負的責任,國會對之可行使不信任權;
不過在事實上,法律責任為法律問題,屬法院管轄,政治責任為政策問題,受民意支配。
三、負責的方式與結果:凡國務員涉及主管事項,無論是自己行為或部屬行為,單獨負行為責任,是為單獨負責(SeveralLiability);
凡屬內閣的責任,須負連帶責任,是為連帶責任(JointLiability)。
(詹文雄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5516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