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】
司馬升羊右胖,脾不升,肩、臂、、專、骼,正脊一、廷脊一、橫脊一、短脅一、正脅一、代脅一,皆二骨以並,腸三、胃三、舉肺一、祭肺三,實於一鼎。
(升猶上也。
上右胖,周所貴也。
髀不升,近竅,賤也。
肩、臂、,肱骨也。
專、骼,股骨。
脊從前為正,脅旁中為正。
脊先前,脅先後,屈而反,猶器之糸爭也。
並,亻並也。
脊脅骨多,六體各取二骨並之,以多為貴。
舉肺一,屍食所先舉也。
祭肺三,為屍、主人、主婦。
古文胖皆作辯,髀皆作脾。
今文並皆為亻並。)
[疏]『司馬』至『一鼎』。
註『升猶』至『為亻並』。
釋曰:上十一體言一者,見其體也。
下言『皆二骨』,以並見一體皆有二骨也。
云『脊從前為正,脅旁中為正。
脊先前,脅先後,屈而反,猶器之糸爭』也,云先前者,正脊是也,先後者,即短脅是也。
故《特牲》記云屍俎『正脊二骨,橫脊,長脅二骨,短脅』,鄭註云:『脊無中,脅無前,貶也。』
明代脅最在前也。
脊先前,脅先後者,取糸爭屈之義。
若然,脊以前為正,其次名廷,卻後名橫者,取廷,廷然直,後言橫者,取闊於廷。
凡名骨,皆隨形名之,唯言正者,以義取稱焉。
此言糸爭者,指解脊不取肩胳也。
若屍舉牲體,則脅、肩、胳為糸爭。
故鄭註《特牲》云舉先正脊,後肩,自上而下糸爭而前,終始之次也。
故屍舉牲體如糸爭也。
案下註云『升之以尊卑』,此註云猶器之糸爭也。
若糸爭,則不得見尊卑。
若以尊卑升,復不得見糸爭。
兩註似乖者,凡牲體四支為貴,故先序肩、臂、、專、胳為上,是尊;
然後序脊、脅於下,是卑。
次應先言正脅,而先言短者,又取糸爭之義也。
但所序骨體各有宜,不可準定也。
若然,既以尊卑升之,而祭肺貴,序在下者,腸胃及肺在內,不得與外體為尊卑之次,當以腸內自為先後之次也。
云『脊脅骨多,六體各取二骨亻並之,以多為貴』者,此經肩臂已下皆言一,至十一體之下總言皆二骨。
知二骨,據脊脅骨多,六體各取二骨者,案《特牲》記肩、臂、、肫、胳,不言二骨,至序脊、脅即言二骨以並,故知此言皆二骨,亦據脊脅可知也。
司士升豕右胖,脾不升,肩、臂、、專、骼,正脊一、廷脊一、橫脊一、短脅一、正脅一、代脅一,皆二骨以並,舉肺一、祭肺三,實於一鼎。
(豕無賜胃,君子不食混腴。)
[疏]註『豕無』至『混腴』。
釋曰:云『君子不食混腴』,《禮記。少儀》文,彼註云:『腴有似於人穢。』
故《樂記》註云:『以穀食犬豕曰豢。』
是似人也。
雍人倫膚九,實於一鼎。
(倫,擇也。膚,脅革肉,擇之,取美者。)
[疏]註『倫擇』至『美者』。
釋曰:知『脅革肉』者,下文云『膚九而俎,亦橫載,革順』,故知膚者是脅革肉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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