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】
司射堂西,袒、決、遂,取弓於階西,兼挾乘矢,升自西階。
階上北面告於賓,曰:『弓矢既具,有司請射。』
(司射,主人之吏也。
於堂西袒、決、遂者,主人無次,隱蔽而已。
袒,左免衣也。
決猶也,以象骨為之,著右大擘指,以鉤弦體也。
遂,射也,以韋為之,所以遂弦者也。
其非射時,則謂之拾。
拾,斂也,所以蔽膚斂衣也。
方持弦矢曰挾。
乘矢,四矢也。
《大射》曰:『挾乘矢於弓外,見鏃於付,右巨指鉤弦。』
古文挾皆作接。)
[疏]『司射』至『請射』。
註『司射』至『作接』。
釋曰:云『司射,取弓於階西,兼挾乘矢』者,以其司射之弓矢豫陳於西階,故司射於堂西袒、決、遂訖,即取弓矢於階西。
是以下記云『司射之弓矢與撲,倚於西階之西』是也。
云『有司請射』者,此有司謂司馬,故《大射》云司射『自阼階前曰:為政請射』,註:『為政,謂司馬。
司馬,政官,主射禮。』
諸侯之州長無司馬官,直言有司請射,以比司馬也。
云『司射,主人之吏也』者,《大射》諸侯禮有大射正為長,射人次之,司射又次之,小射正次之,皆是士為也。
則此大夫士禮,不得用士,故知是主人之吏為之可知。
云『於堂西袒、決、遂者,主人無次,隱蔽而已』者,此對《大射》人君禮有次,在東方,不須堂西也。
云『袒左免衣也』,知袒左者,凡事無問吉兇,皆袒左,是以《士喪》主人左袒,此及《大射》亦皆袒左,不以吉兇相反。
唯有受刑袒右,故《覲禮》云:『乃右肉袒於廟門之東。』
註云『右肉袒者,刑宜施於右』是也。
云『決猶也,以象骨為之』者,《大射》註亦然。
案《繕人》云:『掌王之用弓弩矢ゅ弋決拾。』
鄭註云:『《士喪禮》「決用正,王棘若棘」,則天子用象骨與?』
無正文,故引《士喪禮》,又言『與』以疑之。
若然,諸侯及大夫生用象,死用棘。
天子無問死生,皆用象者,蓋取其滑也。
云『著右大擘指,以鉤弦體也』,知者,以右巨指鉤弦,故知著於右大擘指也。
以右擘著極,是以《大射》云『朱極三』,註云『以朱韋為之三者,食指、將指、無名指』是也。
云『遂,射也,以韋為之,以遂弦者也』者,《大射》註亦云:『遂,射也。
以朱韋為之,著左臂所以遂弦也。』
云『其非射時,則謂之拾。
拾,斂也,所以蔽膚斂衣也』者,此篇及《大射》將射云袒、決、遂,射訖,則云說、決、拾,於公雖射亦謂之拾,故《大射》云:『公就物,小射正奉決拾以笥,大射正執弓,皆以從於物。』
彼亦臨時而云拾,以公射袒朱襦言拾,以見斂衣,故變文以見義也。
云『所以蔽膚斂衣也』者,言蔽膚,據士;
斂衣,據大夫已上。
是以下記;
『大夫與士射袒薰襦。』
《燕禮》記云君射『袒朱襦』,若對君,大夫亦與士同,亦蔽膚也。
云『方持弦矢曰挾』,知者,下記云:『凡挾矢,於二指之橫之。』
是言其方可知。
引《大射》『挾乘矢於弓外,見鏃於付』,是其方也。
若側持弓矢,則名執,故下文云:『司射猶袒、決、遂,左執弓,右執一個,兼諸弦面鏃。』
註云『側持弓矢曰執。
面猶尚也,並矢於弦,尚其鏃』是也。
云『乘矢,四矢也』者,下云司射『三挾一個』,又《詩》云:『四矢反兮。』
是四矢曰乘,凡物四皆曰乘也。
引《大射》者,欲見挾為方持弦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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